(2025)粤0402民初35406号
胡经培:
原告黄明宽与被告胡经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06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33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计算标准为:以人民币1233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此处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为人民币1068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21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