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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50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钟玉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850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钟玉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850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钟玉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19 15:59:40 打印 字号: | |

杨晓凤: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钟玉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03月05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308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