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增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租(广州)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增朝、孙月明、广东顶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05月06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邹增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租(广州)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增朝、孙月明、广东顶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05月06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9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