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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228号原告珠海市粤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宇农产品有限公司、黄仲爱、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2228号原告珠海市粤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宇农产品有限公司、黄仲爱、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2228号原告珠海市粤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宇农产品有限公司、黄仲爱、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2 14:35:09 打印 字号: | |

黄仲爱、陈慧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粤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宇农产品有限公司、黄仲爱、陈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99682.5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968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2025年6月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