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605号
宋开东:
原告段恩宝诉被告宋开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0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恩宝支付租金211725.53元、材料赔偿款54732.36元;
二、被告宋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恩宝支付计至2022年3月31日的违约金11177.54元以及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租金211725.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段恩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40元,由原告段恩宝负担3103.80元,由被告宋开东负担6106.60元;财产保全费3225.20元,由原告段恩宝负担1086.85元,由被告宋开东负担2138.3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段恩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10.40元、财产保全费3225.20元,由本院退回8244.95元。被告宋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106.60元、财产保全费213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