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策与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分公司、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亦喜、中捷通(珠海)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陈秀、刘清源、第三人中山市金杉纸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中捷通(珠海)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闫策赔偿损失1122239.4元、支付鉴定费12160元。
二、被告刘清源、被告陈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闫策赔偿损失280559.88元。
三、就本判决第一项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闫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9124.6元(已由原告闫策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中捷通(珠海)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299.6元,被告陈秀、刘清源共同负担3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中捷通(珠海)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被告陈秀、刘清源共同负担1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闫策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中捷通(珠海)资源综合再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被告陈秀、被告刘清源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