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贤彬:
原告梁弁珊与被告伍贤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伍贤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梁弁珊损失125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13元,由被告伍贤彬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弁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6.1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伍贤彬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