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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508号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2508号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2508号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1 17:45:15 打印 字号: | |

郑浩龙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浩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36.14元,并支付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合计12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浩龙负担。原告深圳市陆凌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郑浩龙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