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兴:
本院受理原告郭鹭帆与被告何万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万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鹭帆偿还借款本金228万元,截至2025年5月15日的利息3678146.67元,以及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何万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鹭帆支付律师费用35000元、公证费用4030元;三、驳回原告郭鹭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7.03元,由原告郭鹭帆负担107.03元,被告何万兴负担53400元。原告郭鹭帆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507.03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53400元。被告何万兴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