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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7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李仕兰、庞国兴、珠海市龙光耀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7:22:51 打印 字号: | |

李仕兰、庞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李仕兰、庞国兴、珠海市龙光耀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0733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733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仕兰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人民币1649152.32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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