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权标与被告周波、被告周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权标支付分红款 226596 元;
二、驳回原告吴权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5.96元,由原告吴权标负担8190.96元,由被告周波负担337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权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65.96元,由本院退回3375元。被告周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