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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272号 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青、高丹妮、林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7:09:59 打印 字号: | |

林华福:

原告珠海市花样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青、高丹妮、林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房屋租金14000/月,自2025210日计算至202579日;车位租金2000/,202531日计算至202579),总计人民币78,600元;

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房屋以月租金14,000元为基数,车位以月租金2,000元为基数,按1.5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7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817.25元;

三、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珠海市兰埔路1046号综合楼第一层商业及食堂A共计面积130平方米的租赁房屋和编号384445的三个车位;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202571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房屋和车位的占用费(房屋以月租金14,000元为标准计算,车位以月租金2,000元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828日止的占用费为26133.33元;

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等原告主张债权的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2026年03月10日14:30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