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再5号
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再审第三人珠海添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珠海添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