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张喜红、吴静静、张二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鉴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685451.38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6381.87元(其中以6804929.98为基数,从2025年1月21起算;以128608.26为基数,从2024年11月22日起算;以128168.31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4日起算;以129691.37为基数,从2024年9月24起算;以494053.46为基数,从2024年8月30日起算;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实际支付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5月26日);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5000元;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对被告二姜鉴航所持有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2.04%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对被告三宋继斌所持有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97.96%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对被告三宋继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XM75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SAJAA2283F8V77844的车辆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对被告四张二涛所有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云路12号锦绣海湾城6期红林园9座3202房(产权证书及编号为20190215733)的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本院定于2026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