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伟、陈群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康伟,陈群涛、第三人湖南守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如下:1.二被告支付货款295999.3元;2.二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8月29日的滞纳金及以欠付货款2959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4倍的标准自2022年8月3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资金占用利息;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保函费;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