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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962号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满秀、廖爱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5:37:11 打印 字号: | |

廖爱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国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满秀、廖爱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租金1179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的逾期支付租金利息3193.75元(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自2024年4月21日起计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付清租金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的电损服务费32.13元、公摊电费142.9元、水费363.85元、物业管理费15039.49元、二次加压电费98.06元,合计15676.43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利息16.98元(以15676.43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自2025年5月29日起计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付清之日);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1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