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至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右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至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至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右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报酬人民币39605.94元及利息(以本金39605.9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4.75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