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受理原告许燕琳诉被告欧阳日豪、傅宇平、傅炜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傅宇平、傅炜桉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0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66654元及利息暂计268865元 (截至2024年7月22日欠利息124301元,从202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以本金866654元为基数,暂算至2025年8月22日为144564元,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暂合计1135519元;2. 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珠海市香洲区星园路216号2栋1单元901房(权证号:010020952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肖辉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