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林、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5408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弘胜焊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中林、吴超明、中山市淳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货款27800元,并承担本金27800元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之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21日为1518.58元)。合计29318.58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219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