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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29号彭淑洽诉赵红梅、张良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129号彭淑洽诉赵红梅、张良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129号彭淑洽诉赵红梅、张良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20 19:02:41 打印 字号: | |

赵红梅

本院受理的彭淑洽赵红梅、张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驳回原告彭淑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9.2元,由原告彭淑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