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817号
许敏丹:
本院受理原告许焕平、许海英与被告许焕玖、路竞秀、许焕明、许志英、许焕英、许敏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焕平、许海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许焕平、许海英预缴),由原告许焕平、许海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