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7234号
李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龙启平诉被告珠海市松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启平支付劳务报酬7412.50元;二、驳回原告龙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卫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龙启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卫军负担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