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海宁:
本院受理原告陈珠春与被告石海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2026年3月10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房屋租赁订金人民币2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2元(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从2023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处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20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