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3444号
张晓苏: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晓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09.85元(包括本金703.55元、利息6.3元)及违约金(以本金703.5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晓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7.69元(包括本金245.49元、利息2.2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45.4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晓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7.69元(包括本金245.49元、利息2.2元)及违约金(以代偿本金245.4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晓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