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锡文与被告谢来发、谢松水、蔡爱华、李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来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锡文偿还借款本金1890585.75元及利息(以1890585.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锡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1.31元(已由原告周生阳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陈锡文负担550元,被告谢来发负担23381.3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锡文已预交的费用23931.31元,由本院退回23381.31元;被告谢来发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