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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819号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胜、曹泽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819号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胜、曹泽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16:16:45 打印 字号: | |
  彭念念 (彭念念) 

(2025)粤0402民初22819号

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泽城:

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胜、曹泽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81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47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8234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85元,保全申请费967.94元,由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闽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69.85元、保全申请费967.94元,由本院全额退回。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