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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张贵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公告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0 16:21:48 打印 字号: | |

张贵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张贵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原告李立新预交的500元由本院退还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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