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张贵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原告李立新预交的500元由本院退还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张贵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张贵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原告李立新预交的500元由本院退还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