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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温镇、温婷婷、温佳佳、温姗姗、李如燕、陈素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嘉煜运输有限公司、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杨树军、邓龙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赔偿18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赔付250000元;三、被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杨树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连带赔付634288.11元;四、被告邓龙存、邯郸市邯山区嘉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连带赔付410492.01元;五、驳回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0.2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负担案件受理费5014.39元、保全申请费1225.40元,被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杨树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0812.08元、保全申请费2642.22元,被告邓龙存、邯郸市邯山区嘉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633.75元、保全申请费1132.38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陈素金、李如燕、温佳佳、温姗姗、温婷婷、温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460.2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5445.83元、保全申请费3774.60元,被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杨树军、邓龙存、邯郸市邯山区嘉煜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