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韶忠:
本院受理原告安继刚与被告黄韶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继刚支付房租75000元;二、被告黄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继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6745.97元;三、被告黄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继刚支付拖欠的水电费23186.98元;四、驳回原告安继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18.6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黄韶忠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安继刚受理费2518.66元。被告黄韶忠负担的受理费2518.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