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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46号本院受理原告夏六一诉被告珠海渠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5:19:57 打印 字号: | |

珠海渠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六一诉被告珠海渠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渠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夏六一支付款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渠城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夏六一受理费550元。被告珠海渠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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