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美玲,女,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XXX。我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美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陈美玲以自己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福建省永泰县妇幼保健院门诊费用日清单、住院费用汇总单、出院记录、分娩记录单、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泉州台商投资区儿童保健手册及健康检查记录表、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已依法对罪犯陈美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从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1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233、2683098。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