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966号
林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赖广琳与被告林艳霞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LPR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因被告的错误医疗指导及医疗服务导致原告人身健康损害费用(目前暂无此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再计算);三、本案诉讼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