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辉、谢兵: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鼎峯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谢辉、谢兵、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谢辉、谢兵、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鼎峯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1000万元;二、被告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鼎峯商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以借款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谢兵、被告谢辉对被告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兵、被告谢辉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君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01.7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