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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11号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发布时间:2026-01-20 10:42:46 打印 字号: | |

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一案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25326号,后转立本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租金及管理费600559.74元;2.被告支付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电费116853.22元;3.被告支付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均摊电费22032元;4.被告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水费9072元;5.被告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停车票费用36954.5元;6.被告支付滞纳金129602.79元(滞纳金以拖欠的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租金600559.74元、电费116853.22元、均摊电费22032元、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水费9072元和停车票费用36954.5元为基数,按照0.1%标准计算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为129602.79元);7.被告支付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用费281400元(按938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即2024年5月31日止,共计三个月,281400元=93800元/月*3个月);8.被告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电费14058.72元;9.被告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均摊电费2703.6元;10.被告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水费333元;11.被告支付滞纳金49251.73元(滞纳金以拖欠的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占用费281400元、电费14058.72元、均摊电费2703.6元和水费333元为基数,按照0.1%标准计算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为49251.73元);1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6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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