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3857号
宽禾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雷与被告宽禾控股(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超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万元及违约金16万元;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5.5万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