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锋中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元清诉被告珠海市锋中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元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9.39元,退回原告卢元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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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卢元清诉被告珠海市锋中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元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9.39元,退回原告卢元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