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生及唐华生的法定继承人、余翠群、唐呀仔、唐华海、唐汉锦:
本院受理原告唐永洪与被告唐丽萍,第三人唐华生、余翠群、唐呀仔、唐华海、唐汉锦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坑蚝场砖木平房(银坑蚝场209号,房屋面积22.43㎡,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1627734号,登记学号珠房学030101号,估值60000元)属梁琼所有的1/2产权份额(11.215m)归原告唐永洪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3月6日下午3时在本院401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