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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8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7:19:01 打印 字号: | |

陈森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0813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813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森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632.96元、截至2025年9月19日的利息646.70元、罚息245.79元、复利11.20元及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4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陈森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448.44元、截至2025年9月19日的利息995.89元、罚息337.01元、复利16.34元及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3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陈森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15.44元、截至2025年9月19日的利息16.83元、罚息4.87元、复利0.21元及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3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四、被告陈森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18元、保全申请费71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陈森强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陈森强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森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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