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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580号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与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6:08:00 打印 字号: | |

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与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19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支付租金75920元;二、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支付电费1396元;三、被告曾伟文对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58元,由原告珠海南油大酒店负担1505.68元,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文负担1732.9元;被告珠海朝健伟创贸易有限公司、曾伟文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