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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957号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兰珍、第三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6:06:43 打印 字号: | |

陈兰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兰珍、第三人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兰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7099.2元并支付利息(以57099.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73元,由被告陈兰珍负担。被告陈兰珍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