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泳锋诉被告广东世纪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世纪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泳锋返还10.2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泳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广东世纪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志刚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泳锋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世纪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志刚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