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琼、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8883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林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琼、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8883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