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琼、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83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林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琼、林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883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