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万方军与被告黄华荣、中山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勇、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中山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勇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方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77.49元,由原告万方军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万方军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06.47元,由本院退回26728.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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