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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7842号原告曾旭阳诉被告祁甦雨民间借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5:19:30 打印 字号: | |


祁甦雨

本院受理原告曾旭阳诉被告祁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84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祁甦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旭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3.8%计算自2023年7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祁甦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旭阳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3.8%计算自2023年10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祁甦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旭阳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息3.1%计算自2023年10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1.52元,保全费1422.88元,由被告祁甦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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