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前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红与被告曹前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31231号,原告陶卫红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卫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卫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卫红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