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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4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陈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0:22:40 打印 字号: | |

陈健春:

院以(2025)粤0402民初32472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陈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4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4971.17元;二、被告陈健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11月21日欠付的利息22244.86元、罚息329.84元、复利351.54元以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744971.17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22244.86为基数,均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bp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陈健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律师费217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陈健春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诚街8号1栋812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61.14元,财产保全费4401元,均由被告陈健春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已同意被告陈健春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健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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