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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055号 原告珠海明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卫杰、莫思业、尉海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0:05:56 打印 字号: | |

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莫思业、尉海斌:

珠海明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卫杰、莫思业、尉海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空调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005788元(580250+192338+233200=1005788);

2、判令被告一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423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

3、判令被告二李卫杰、被告三莫思业在各自违法减资的范围内(李卫杰于245万元范围内、莫思业于25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二李卫杰、被告三莫思业、被告四尉海斌对被告一珠海悟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31714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106审判庭由审判员刘冬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