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准许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95.77元,由本院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蔡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准许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市三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95.77元,由本院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