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和、池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青与被告李志和、第三人池家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1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在2024年2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3月6日期满终止;二、被告李志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青支付租金24100元;三、被告李志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青支付水电费及相应滞纳金共计228元;四、被告李志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青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五、驳回原告黄伟青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黄伟青负担1281.8元,被告李志和负担408.2元;被告李志和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违约金计算表
欠租月份 | 应付未付租金 | 起算日期 | 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 | 1000 | 2024年6月6日 |
实际付清 之日 |
2024年8月 | 6300 | 2024年8月6日 | |
2024年9月 | 6300 | 2024年9月6日 | |
2024年10月 | 6300 | 2024年10月6日 | |
2024年11月 | 6300 | 2024年11月6日 |
备注: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付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每月应付租金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